根据有关市场研究分析,我国对便利店风幕柜产品阶段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也较为分散。比如,在便利店风幕柜项目分类中生产的质量保护部的指南列明了八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列明七项,而市场部核查通知核查便利店风幕柜项目则为五项。此外,对突发事件便利店风幕柜产品信息披露的规定也有一定差异。
要建立便利店风幕柜企业产品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一方面,便利店风幕柜企业产品信息披露,需要制度的完善和专业化的加强;另一方面,应对便利店风幕柜现有上市公司产品信息披露制度选择性继承,对其他便利店风幕柜企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因素进行梳理和吸收。
作为影响便利店风幕柜企业生产的质量风险的外在因素,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力也更加明显。因此,可以考虑从法律角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预期风险中抓住便利店风幕柜产品风控要素。
第一,可以考虑从新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法中与企业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以及其他涉及企业生产的质量管理的条文中,梳理披露要素;第二,从其他相关制度,如企业生产的质量责任、生产的质量司法专门化、生产的质量保险、绿色信贷、社会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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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目前的便利店风幕柜企业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关核查范围、规范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改良和继承。对于便利店风幕柜类重污染行业,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有关便利店风幕柜市场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随着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部门停止上市公司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核查,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比如,产品信息披露责任几乎完全交给有关市场部门,中介机构责任加重;不少中介机构在便利店风幕柜、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方面的专业性较差,导致不能对便利店风幕柜企业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无遗漏的核查。
这些问题造成中介机构便利店风幕柜产品质量核查难度急剧攀升,在尽职调查的同时,发表意见的尺度更加小心谨慎,以免后期承担不必要的风险。由此可见,完善便利店风幕柜企业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要素明晰、具有便利店风幕柜行业特点的分类核查细则也十分必要。